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日前共同发布《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目标到2025年底,我省规模以上企业、行业商(协)会、产业集聚区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省辖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和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建设进一步巩固。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联动联调制度机制更加完善,协商调解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
《通知》指出,将重点实施14项主要措施,全面提升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工作质效和社会公信力。明确要加强调解组织建设,规模以上企业、小微企业可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企业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双方人数应基本对等。市、县级可设立调解组织,乡镇(街道)可设立调解中心,商(协)会可设立调解委员会。
《通知》明确调解组织工作职责。加强预防预警,调解组织要主动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参与协调各方面出现的问题;强化协商和解,调解组织要发挥自身特点和优势,多种形式推动用人单位建立争议协商和解机制,协商化解争议纠纷;做实多元调解,调解组织要帮助引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推动仲裁院调解中心建立集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形成部门之间联动合力,及时有效化解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纠纷。
在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上,《通知》明确要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调解组织调解员名册管理、调解员信息公开、调解员证书发放和回收管理、日常工作考勤、聘用和解聘制度等;健全学习培训制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负责牵头调解员培训工作,制定调解员培训计划,专职调解员年度培训不少于24学时、兼职调解员年度培训不少于16学时;健全统计报告制度。调解组织要建立调解案件台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统计报表,遇有突发性、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及时报告并协助做好调处工作;健全调裁、调审衔接制度。建立调解组织与仲裁院、人民法院衔接制度,做好委托委派调解、协助当事人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等工作,实现调裁、调审紧密衔接,提高争议化解质效。
还将加强基础保障,企业、行业商(协)会、产业集聚区等要支持调解委员会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备和工作经费,支持调解员依法履行调解职责; 加强规范化建设。加大调解员培训力度,采取分级、分段、分批次等方式,提升综合素质,强化调解能力,实行持证上岗;加强智能化建设。大力推进各类基层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全国“互联网+调解”服务平台开展调解工作。(记者 陈微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