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15日 星期二 寒露

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郑州市职工服务中心 2021-02-01

一、困难职工建档流程

(1)求助者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有效证明、家庭成员有关资料,并授权当地工会帮扶中心可以对其所提供资料进行核查。

(2)基层工会和帮扶工作站(或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须对拟帮扶的职工进行入户调查,准确掌握该职工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资产情况以及刚性支出情况;拟帮扶职工的家庭状况,须在单位、帮扶工作站(或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填写困难职工登记表时,须由基层工会主席和经办人签字后,方可报送上级工会帮扶中心。

(3)帮扶中心受理后,应对基层工会和帮扶工作站(或产业工会、工会联合会)报送的困难职工家庭信息进行严格核查,符合建档条件的,及时建立困难职工档案,不符合建档条件的,应说明情况并及时退回。

从接到求助者书面申请时起,各级工会帮扶中心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档审批(或退回并说明情况)。

二、困难职工建档注意事项

各级工会要完善困难职工档案建立、管理工作,全面、真实、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

(1)基层工会或帮扶中心应按照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的困难职工档案内容,真实详细地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充分利用工会与民政等政府部门数据比对、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困难职工档案信息化管理,简化建档流程,逐步实现困难职工无纸化建档,一网通办帮扶。

(2)坚持属地动态管理档案。困难职工档案由所在基层工会或县级(含)工会以上帮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负责建立,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并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困难职工,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档案。符合建档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由所在街道(社区)工会负责建立档案;如街道(社区)尚未成立工会,由上一级工会或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建立档案。重新就业后仍符合建档条件的,由新用人单位工会更新档案。

(3)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坚持一户一档案。原则上以困难职工为主建立档案,夫妻双方都是困难职工且不在同一单位的,原则上以户主为主建立档案。对死亡或无法联系的困难职工应及时调整档案。原用人单位被合并、撤销或改变隶属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将档案转移到职工所在的新用人单位工会、或所属街道(社区)工会和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中心。

(4)按照建档工会入户调查摸底、上级工会复核、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中心备案的程序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并按工会隶属关系在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中逐级上报备案。县级(含)以上工会帮扶中心对基层工会建立的原始档案进行严格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及时退回原建档单位。

(5)档案按保管期限和要求分类管理。按财务制度管理的有关档案,应根据会计档案归档要求进行归档整理。其他档案均按文书档案归档要求,独立设置类别归档整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自撤档之日起保管10年。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电子文本、图形、数据表格归档时,应同时生成纸质文件材料一并归档保存。

(6)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对深度困难职工,原则上每年核查一次;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原则上每半年核查一次。根据核查结果及时调整档案。复核期内帮扶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得随意降低帮扶水平。

三、困难职工家庭状况核查要求

各地工会应建立与民政部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机制,通过信息化系统核查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暂不具备数据比对条件的应通过职工所在工会评议和公示制度确定。对于拒绝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的,不予建档。对于隐瞒财产、收入或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建档的,应及时注销档案,追回违规所得,并建议有关部门纳入征信体系。

四、困难职工家庭建档排除性条件

(1)子女在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或自费留学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4)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5)在县级及以上城市具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

(6)各市、县级总工会结合当地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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